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4 月 1 日向乙購買原料一批,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約定乙應於 113 年 7 月 1 日交付全部原料,甲並簽發同面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發票日為 113 年 4 月 1 日,到期日為 113 年 7 月 1 日。詎料國際原料價格於簽約後一週爆漲一倍,乙面臨巨大虧損,乃心中定計違約不交貨。乙於同年 6 月 15 日將本票背書轉讓予其弟丙,並取得市價 800 萬元之汽車一部。乙因未能於同年 7 月 1 日交付原料,甲乃於同年 7 月 2 日向乙通知解除契約並請求交還本票,丙於同年 7 月 3 日向甲請求給付票款,遭甲拒絕。請問甲、乙、丙三人的票據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分別如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契約解除(原因關係消滅)」、「轉讓給親屬(可能惡意)」及「1000萬票據換800萬汽車(對價不相當)」等關鍵字,應直覺聯想票據法第13條的抗辯切斷與其例外,以及第14條惡意取得及不相當對價取得之規定。解題需採三段論法,分層次檢驗執票人丙是否構成惡意或對價不相當,進而論斷發票人甲得否拒絕給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