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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因向乙購買張大千所繪製之水墨畫,於民國(下同)110 年 7 月 28 日簽發發票日為 110 年 8 月 1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500 萬元、未記載禁止轉讓、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人為 A 銀行、付款地為 A 銀行臺北分行營業所之記名支票一張,交付給乙。甲其後請名畫鑑定師丙進行鑑定後,確認該水墨畫為贗品,甲旋即於同年 7 月 31 日對乙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支票。乙對甲之請求置之不理,仍於同年 8 月 1 日向 A 銀行提示請求付款,A 銀行則以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內之存款不足為由而辦理退票,於開立退票理由後將支票交還給乙。乙其後於同年 8 月 5 日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之丁。試問:若丁於向 A 銀行請求付款遭拒後,轉而對甲起訴請求支付票款,甲應主張何種抗辯事由始為正確?又丁於甲拒絕付款後,可否向乙行使追索權?(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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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期後背書」之認定及其法律效力。考生應先辨識支票退票後再為背書轉讓,屬於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41條之期後背書,進而依據『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推導出不適用善意受讓(人的抗辯不中斷),且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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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支票退票後再為背書轉讓(期後背書)之法律效力,以及發票人得否以對抗前手之事由對抗期後背書之受讓人、受讓人得否向期後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解析】 壹、甲對丁起訴請求支付票款,得主張「期後背書」及「原因關係消滅」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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