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一 題
新北市民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 10 日簽發一張以 A 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票載發票日為 112 年 6 月 20 日。甲於同年(下同)6 月 19 日向乙表示一時資金調度困難,乙因而同意延至 7 月 10 日後始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然乙於 7 月 10 日向 A 銀行新莊分行提示付款時,該銀行表示甲已於 7 月 3 日向其撤銷該支票之付款委託,故為退票。試問:甲撤銷該支票付款之委託,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主張追索,甲是否應負責?(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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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支票的「法定提示期限」(票據法第130條),並以此時間軸為基準,分別檢驗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的時點(第135條),以及執票人逾期提示對「追索權」對象(發票人vs背書人)的影響(第132條)。釐清法定權利與當事人間私下協議的層次差異是解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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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之適法性,以及執票人逾法定提示期限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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