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委託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支票交付於乙,作為服務價金。乙遂將該支票交付與傢俱系統商丙,作為下單備料之價金,準備製造甲室內裝修所需系統傢俱。嗣後由於建材價格上漲,致乙未依合約所載設計圖樣施工,甲合法解除與乙間之委託契約,丙於票載到期日屆至時向甲提示付款,甲得否以業已解除其與乙間之委託契約為由,拒絕給付票款?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票據無因性」及「票據抗辯之限制」。考生應先畫出當事人關係圖(甲發票、乙背書、丙執票),並立即聯想《票據法》第13條。透過檢視甲(發票人)的抗辯事由是否屬於「與執票人前手(乙)間之抗辯」,以及丙是否有惡意或無對價取得之例外,即可順利導出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票據債務人甲得否以其與執票人丙之前手乙間之原因關係消滅(契約解除)為由,對抗執票人丙並拒絕給付票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票據抗辯限制原則
💡 票據具無因性,債務人不得以對前手抗辯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
  • 依《票據法》第13條本文,基於無因性,原則切斷對前手之抗辯。
  • 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惡意係指取得票據時「明知」有抗辯事由。
  • 依《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無對價取得者,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
🧠 記憶技巧:無因原則切抗辯,惡意無價才受限;前手爛帳後手免。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人之抗辯」(原因關係消滅)當作「物之抗辯」(票據本身無效)來主張,忽略了執票人丙是否為善意且有對價。
票據無因性 善意取得 人之抗辯與絕對抗辯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票據法上之票據行為與權利義務
查看更多「[法制] 商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法制] 商事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