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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委託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支票交付於乙,作為服務價金。乙遂將該支票交付與傢俱系統商丙,作為下單備料之價金,準備製造甲室內裝修所需系統傢俱。嗣後由於建材價格上漲,致乙未依合約所載設計圖樣施工,甲合法解除與乙間之委託契約,丙於票載到期日屆至時向甲提示付款,甲得否以業已解除其與乙間之委託契約為由,拒絕給付票款?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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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票據無因性」及「票據抗辯之限制」。考生應先畫出當事人關係圖(甲發票、乙背書、丙執票),並立即聯想《票據法》第13條。透過檢視甲(發票人)的抗辯事由是否屬於「與執票人前手(乙)間之抗辯」,以及丙是否有惡意或無對價取得之例外,即可順利導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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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票據債務人甲得否以其與執票人丙之前手乙間之原因關係消滅(契約解除)為由,對抗執票人丙並拒絕給付票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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