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7 月 1 日,簽發符合票據法規定之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無記名本票並交付予乙,作為乙為甲設計個人網站之服務費用,約定工作完成日為 105 年 7 月 22 日,本票到期日為同年 7 月 25 日,乙於 7 月 22 日向甲提出網頁設計時,甲發現該網頁只有首頁而無法有任何用途,乃向乙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本票。乙於同日晚間將本票未經背書而交付予其員工丙,作為清償所積欠丙三個月薪資之用,但事實上甲之個人網頁設計就是由丙負責執行。丙於同年 7 月 26 日持該本票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未獲付款,試問:甲乙丙間之票據法律關係如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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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拆解票據流轉過程與原因關係:1.甲乙間有直接原因關係瑕疵(解約),甲得對乙為直接抗辯;2.乙交付無記名本票予丙生轉讓效力;3.丙身為實際執行者,明知甲乙間抗辯事由,此時應精準區分票據法第13條但書(惡意抗辯)與第14條第1項(惡意取得)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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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記名本票之交付轉讓效力、票據法第13條但書「惡意抗辯」與第14條第1項「惡意取得」之區別與適用。 【解析】 壹、乙將無記名本票交付予丙,發生票據權利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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