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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簽發本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乙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經乙同意後,將該本票金額變造為 5 萬元後,空白背書轉讓予丁。丁又將本票交付轉讓予戊。設該本票已滿足法定記載要求,戊到期請求甲付款後遭拒絕。請分析甲、乙、丙、丁應負的票據責任為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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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票據變造」與「空白背書交付轉讓」之效力。考生應先依票據法第16條判斷各簽名人於變造前後之地位,並特別注意「同意變造者」之責任歸屬(實務與學說見解);最後運用票據法第5條嚴格的「簽名原則」排除未簽名單純交付者之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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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票據經變造後,變造前簽名人、同意變造人、變造後簽名人及未簽名之單純交付轉讓者,對執票人應負之票據責任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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