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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為支付向乙購買一批貨物之貨款,因而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本票予乙。乙取得該本票後,將其背書予丙,並同時記載禁止轉讓。丙背書轉讓予丁,丁則將該本票變造為新臺幣 50 萬元後背書轉讓予戊。其後,戊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己,己則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庚。試問:若庚遵期提示不獲付款,對背書人己及其前手等得主張如何之權利?(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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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變造」與「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兩大核心爭點之綜合應用。作答時應先依票據法第16條區分各債務人係於『變造前』或『變造後』簽名以釐清責任金額;次依同法第30條第2項檢視乙記載禁止轉讓後,對間接後手庚之擔保責任有無免除,最後統整庚對各前手之追索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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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以及票據經變造後各簽名者應負之票據責任範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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