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為支付向乙購買一批貨物之貨款,因而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本票予乙。乙取得該本票後,將其背書予丙,並同時記載禁止轉讓。丙背書轉讓予丁,丁則將該本票變造為新臺幣 50 萬元後背書轉讓予戊。其後,戊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己,己則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庚。試問:若庚遵期提示不獲付款,對背書人己及其前手等得主張如何之權利?(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票據變造」與「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兩大核心爭點之綜合應用。作答時應先依票據法第16條區分各債務人係於『變造前』或『變造後』簽名以釐清責任金額;次依同法第30條第2項檢視乙記載禁止轉讓後,對間接後手庚之擔保責任有無免除,最後統整庚對各前手之追索權範圍。
票據變造與禁背效力
💡 區分變造前後簽名責任,並判定背書人禁背之擔保阻斷效果。
- 票據變造之責任範圍:依票據法第16條,變造前簽名者依原文義負責;變造後簽名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 背書人禁止轉讓之效力: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背書人記載禁背者,對其後手之被背書人不負擔保責任。
- 追索權之對象與金額:依票據法第96條執票人具追索權,但須綜合變造時點與禁背記載判斷個別債務人責任。
- 發票人與背書人禁背之區別:發票人禁背則不得轉讓,背書人禁背仍得轉讓但產生責任阻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