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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0 日簽發一紙免作拒絕證書,面額新臺幣 5 萬元,發票日民國 105 年 5 月 5 日之支票予乙,作為貨款給付之用,於票載發票日前,此紙支票經過多次背書轉讓,其背書轉讓過程如下:乙空白背書予丙,丙記名背書予丁,但丙背書時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後丁空白背書予戊,戊空白背書予己,己又空白背書予庚,最後庚又再空白背書予之前的背書人戊。戊於民國 105 年 5 月 6 日提示支票請求付款被拒後,其可否向甲、乙、丙、丁、己、庚行使票據權利?(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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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在腦中或紙上畫出背書流程圖(甲→乙→丙(禁背)→丁→戊→己→庚→戊),並標註特殊記載。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是丙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效力(限制責任範圍);二是戊再次取得票據的「回頭背書」效力(避免循環追索)。答題時應依據票據法支票章準用匯票章之相關規定,逐一涵攝檢視戊對各前手的追索權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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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票人戊得否向發票人甲及各背書人(乙、丙、丁、己、庚)行使票據追索權?核心爭點在於「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回頭背書」之法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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