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支付向乙購買一批貨物之貨款,因而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本票予乙。乙取得該本票後,將其背書予丙,並同時記載禁止轉讓。丙背書轉讓予丁,丁則將該本票變造為新臺幣 50 萬元後背書轉讓予戊。其後,戊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己,己則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庚。試問:若庚遵期提示不獲付款,對背書人己及其前手等得主張如何之權利?(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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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背書禁止轉讓之效力」與「票據變造之責任歸屬」。考生應先畫出票據流轉時序圖,依據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判斷乙對禁背後之背書人是否負擔保責任,再依同法第16條「變造前、後簽名」之基準,分別界定甲、乙、丙與丁、戊、己對於票載金額(10萬或50萬)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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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對嗣後取得票據之人是否須負票據追索責任?
- 票據金額遭變造時,簽名於變造前與變造後之各當事人,應分別依何種文義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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