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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支付向乙購買一批貨物之貨款,因而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本票予乙。乙取得該本票後,將其背書予丙,並同時記載禁止轉讓。丙背書轉讓予丁,丁則將該本票變造為新臺幣 50 萬元後背書轉讓予戊。其後,戊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己,己則將該本票背書轉讓於庚。試問:若庚遵期提示不獲付款,對背書人己及其前手等得主張如何之權利?(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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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背書禁止轉讓之效力」與「票據變造之責任歸屬」。考生應先畫出票據流轉時序圖,依據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判斷乙對禁背後之背書人是否負擔保責任,再依同法第16條「變造前、後簽名」之基準,分別界定甲、乙、丙與丁、戊、己對於票載金額(10萬或50萬)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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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對嗣後取得票據之人是否須負票據追索責任?
  2. 票據金額遭變造時,簽名於變造前與變造後之各當事人,應分別依何種文義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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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轉讓與票據變造責任
💡 區分禁止轉讓之對人效力與票據變造前後之文義責任歸屬。
  • 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對禁止後取得之人不負擔保之責。
  • 票據變造時,依票據法第16條,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細節,在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 變造人本身不論簽名時點先後,均應依變造後之文義(新金額)負票據責任。
  • 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依前手簽名時點分別主張 10 萬或 50 萬之債權。
🧠 記憶技巧:背書禁轉斷後路,變造前後切兩半;前者舊文義,後者新負擔。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發票人」與「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之法律效果差異(前者不得轉讓,後者僅切斷擔保責任),且答題時易遺漏變造人丁的責任歸屬。
發票人禁止轉讓之效力 票據喪失與公示催告 空白授權票據之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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