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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積欠乙債務共 1 百萬元,故簽發面額 1 百萬元之本票一張予乙。本票到期日屆至後,乙持該本票至甲處要求清償,剛好遇到甲之父丙。乙向丙說明甲、乙債權債務緣由後,丙隨後在該本票上發票人欄位簽名蓋章。請依據上述事實分析並從正、反不同角度討論:丙對乙是否須負本票發票人之責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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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辨識核心爭點為「票據行為完成且到期後之追加簽名效力」與「票據文義性與當事人真意之衝突」。解題應運用三段論法,正面從票據法第5條之客觀文義性切入論述共同發票責任;反面則應運用「隱存保證理論」及「發票行為時點」,探討直接當事人間探求真意以轉換為保證責任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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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票行為完成且本票到期後,第三人於本票「發票人欄」簽名,應依票據文義負共同發票人責任,抑或探求當事人真意而轉化為保證責任? 【解析】 壹、正面觀點:丙須負發票人責任(客觀文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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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後簽名之票據責任
💡 第三人於發票後在發票人欄簽名,應辨析文義負責與隱存保證之爭點。
比較維度 發票人責任(客觀說) VS 隱存保證責任(主觀說)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5條、121條 票據法第124、61條
核心精神 文義性、外觀法理 真意探求、誠實信用
適用情境 保護善意第三人 直接當事人間
責任性質 絕對付款責任 擔保責任(從屬性)
💬對善意第三人依文義負發票人責任;於知情之直接當事人間,則依真意轉化為保證責任。
🧠 記憶技巧:外觀看文義(發票人),實質看真意(保證人),直接當事人無外觀保護。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發票行為已完成」及「直接當事人」這兩個限制文義性原則的重要前提,導致誤判只能負發票人責任。
票據文義性與外觀法理 隱存保證 票據法第13條惡意抗辯 共同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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