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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積欠乙債務共 1 百萬元,故簽發面額 1 百萬元之本票一張予乙。本票到期日屆至後,乙持該本票至甲處要求清償,剛好遇到甲之父丙。乙向丙說明甲、乙債權債務緣由後,丙隨後在該本票上發票人欄位簽名蓋章。請依據上述事實分析並從正、反不同角度討論:丙對乙是否須負本票發票人之責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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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票據文義性原則」與「到期後票據行為效力」之衝突。解題須扣緊票據法第5條,並以「探求當事人真意(擔保)」與「票據外觀(發票人欄)」之矛盾為切入點,分別開展肯定說(文義外觀)與否定說(論理矛盾與真意)之論證,展現法學論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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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到期後始於「發票人欄」簽名者,是否生共同發票之效力而須負發票人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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