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A公司董事長,授權副董事長乙代理甲,以A公司及甲之名義,與供應商丙洽訂原物料銷售契約之協商,為展現合作上之誠意,甲另授權乙於新臺幣20萬元之額度內可簽發本票支應協商過程之相關支出,惟乙除協商過程簽發共新臺幣15萬元之本票外,乙另基於丙之要求,開立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蓋有A公司、甲董事長及乙副董事長印章之本票予丙,作為契約禁止、履行、保密等相關義務之擔保。若未來A公司違反相關之契約上保密義務,丙提示本票作為損害賠償,試問副董事長乙應負如何之票據責任?試檢具理由說明之。(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旨在考察票據法上的「越權代理(越權代表)」法律效果。思考點如下:
- 主體分析:甲是本人(董事長/公司),乙是代理人(副董事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票據法第10條關於「逾越權限之代理」的責任分配,以及越權代理時,代理人應承擔之個人責任範圍。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