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A 手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以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聘請乙女星代言,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1 日簽約,預定 111 年 5 月 2 日開拍代言影片,111 年 8 月 1 日公演並站台,A 公司於簽約日簽發到期日 111 年 5 月 1 日本票面額 1,500 萬元整為訂金,票上發票人欄位有 A 公司及甲之印章,其他形式要件均已具備。乙於 111 年 4 月 1 日於各大報及電子媒體頭版刊出吸毒及性醜聞,一日之間多家娛樂業宣布永遠停止與乙之契約關係,乙之所有演出機會均被取消,A 公司亦於當日向乙解除契約,上述各訊息連續多日登上全國各種媒體,並引起網路數日最高聲量討論。乙於 111 年 4 月 15 日背書轉讓本票給某娛樂經紀人丙,作為向丙購買市價 800 萬元之套房。丙於 111 年 5 月 2 日向 A 公司及甲主張請求給付票款。問上述事實中各當事人間之票據法律權利與義務如何?請詳為論述,若有事實不足,請考生為必要之假設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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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典型的票據法綜合案例。首先,辨識發票人:A 公司與甲皆簽名,故為共同發票人。其次,分析乙與 A 公司間的關係:契約已解除,乙對 A 公司有「原因關係抗辯」(抗辯原因:解除契約導致對價喪失)。第三,核心爭點在於丙是否受「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考生應探討《票據法》第 13 條本文(抗辯限制)與但書(惡意抗辯),並結合丙取得票據的價格(800 萬買 1500 萬票據)討論是否構成「相當對價」及「惡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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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1)共同發票人之連帶責任;(2)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3)票據法第 13 條抗辯限制與惡意抗辯;(4)票據法第 14 條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權利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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