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與乙皆居住在臺南市,甲因向乙購買古董,乃在自宅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受款人為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 1 日、付款人為 A 銀行臺南分行、付款地則為 A 銀行臺南分行之營業地址、劃有平行線二道、並於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有效支票,交付給乙,以支付買賣價金。乙於接受支票後,竟將該支票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交付給丙,且於支票背面再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簽章於其旁。又丙於接受該支票後,於 105 年 8 月 1 日再將該支票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給丁。其後,丁於 105 年 8 月 8 日向 A 銀行提示請求付款時,A 銀行以甲之支票存款不足為由製作退票理由單交付給丁,拒絕付款。試問:丁得否對乙或丙行使追索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效力。看到此類考題,務必先區分「誰」記載:是發票人還是背書人?兩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解題時應運用三段論法,先點出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之規定,接著涵攝發票人甲之記載導致票據喪失流通性(僅生民法債權讓與效力),再輔以背書人乙記載之阻斷後手追索權效力,層次分明地推導出丁無法行使追索權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