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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居於臺北市,為支付購買名畫之價款,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2 日簽發記載乙為受款人、發票日為 107 年 3 月 22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付款人為 A 銀行臺北分行之劃平行線之支票一張,交付予乙。甲為避免該支票轉讓至第三人,並於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再簽名於旁。嗣後乙需金孔急,遂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將該支票移轉背書給好友丙,乙為求謹慎起見,遂於支票背面再次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並將支票交付予丙。試問甲與乙分別於票據正面及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是否有效及具有實益?又甲若係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同樣未再簽名於旁,是否合法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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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記載的法律效力與簽名要件:

  1. 發票人之禁背: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發票人在正面記載禁背,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必須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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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票據法第30條關於「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位置(正面與背面)、記載主體(發票人與背書人)之效力區別,以及是否需額外簽名之爭議。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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