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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12 日向乙商人購買貨物 1 批,雙方約定應於 107 年 2 月 1 日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詎料甲於 107年 2 月 1 日當日簽發發票日為 106 年 2 月 1 日、票面金額 100 萬元、付款人為 A 銀行之支票 1 紙交付乙給付貨款,乙則依約於 107 年 1 月31 日交付貨物。嗣經乙向 A 銀行提示支票未獲兌現,甲亦未付貨款,乙遲至 109 年 2 月 5 日始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向甲起訴請求甲給付10 萬元。試問:該支票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又甲抗辯本件支票係用以支付貨款,是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時效僅有 2 年,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有無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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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文義性』對倒填發票日時效起算之影響,以及『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法律性質。解題時應先依票據法第5條與第22條確立時效起算點,次依實務見解闡明利益償還請求權為獨立之法定權利,其時效為15年,不受原因關係短期時效之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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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倒填發票日之支票,其票據權利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2.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受原因關係(貨款請求權)之短期時效限制?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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