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下同)參仟元之支票交付於乙,乙將支票面額變造為參萬元給不知情之丙以抵付貨款,丙又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之丁,屆期丁持支票向 A 銀行如數兌現。嗣後甲發現該支票係經乙變造,遂向丁主張返還不當得利,請求丁返還貳萬柒仟元之差額,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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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變造之效力與不當得利之關聯。解題時應先依票據法第16條界定發票人(變造前)、背書人(變造後)之責任範圍,再論述善意持票人丁是否具備受領票款之「法律上原因」,最後點出發票人甲應循之正確救濟途徑(向付款銀行主張扣款無效或向變造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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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票人對於經變造之支票,能否對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最終持票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變造後增加金額之差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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