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 A 公司之會計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盜取 A 公司之空白支票一紙,另偽刻 A 公司及 A 公司負責人之印章蓋於該支票發票人欄位上,並於票面金額填載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受款人欄位則填上甲。甲隨後提示該支票,支票之付款人 B 銀行因此支付票款 10 萬元。嗣後,A 公司負責人發現公司於 B 銀行之帳戶內金額短少 10 萬元,始知 B 銀行對甲偽開之支票加以付款一事。試問:A 公司得否請求 B 銀行返還 10 萬元?B 銀行得否依票據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進而主張其僅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應負責?(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偽造發票人印章」與「銀行付款」,應立刻聯想票據偽造之效力(被偽造人不負擔票據責任),以及存款戶與銀行間的「消費寄託與委任混合契約」關係。接著須精確區分票據法第71條第2項中「背書簽名」與「發票人簽章」在銀行審查義務上的本質差異,運用文義解釋與實務見解破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發票人遭偽造支票,付款銀行付款後,發票人得否依消費寄託關係請求銀行返還該筆存款?
  2. 付款銀行得否依票據法第71條第2項,主張對「發票人」簽名之真偽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審查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法制] 商事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