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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12 日向乙商人購買貨物 1 批,雙方約定應於 107 年 2 月 1 日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詎料甲於 107 年 2 月 1 日當日簽發發票日為 106 年 2 月 1 日、票面金額 100 萬元、付款人為 A 銀行之支票 1 紙交付乙給付貨款,乙則依約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交付貨物。嗣經乙向 A 銀行提示支票未獲兌現,甲亦未付貨款,乙遲至 109 年 2 月 5 日始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向甲起訴請求甲給付 10 萬元。試問:該支票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又甲抗辯本件支票係用以支付貨款,是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時效僅有 2 年,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有無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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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文義性對時效起算的影響,以及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法律性質。考生應先依「票據文義性」判定支票消滅時效自「票載發票日」起算;接著指出「利益償還請求權」乃票據法上獨立之法定特別請求權,不從屬於原因關係(貨款),故應適用民法15年之一般消滅時效,而非2年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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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支票上所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不同時,其票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2. 票據法上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一般時效之15年,抑或依原因關係適用短期時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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