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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 106年 社會

第 24 題

📖 題組:
某甲婚前生活奢華,積欠夜店逾百萬元債務多年不還,且在欠債時結婚,與妻未依法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共生一子兩女,其中長子經商有成,長女已出嫁,么女未滿 20 歲。之後某甲為了躲債離家出走,其妻則經營小吃店維生。
某甲離家出走不久即遭車禍身亡,有關某甲婚前積欠夜店逾百萬元債務是否仍存在,以及是否該由其家人清償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既已身亡,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不存在,積欠夜店債務隨之消滅
  • B 積欠夜店債務由甲妻與長子長女負清償責任,未成年的么女不必負責
  • C 長女既已出嫁,所欠夜店債務不得要求「非屬甲之家人」的長女清償
  • D 甲妻及其子女都是某甲的法定繼承人,皆可依法拋棄繼承,以期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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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當自然人死亡時,其生前的財產法上權利與義務會如何變動?針對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法律賦予全體法定繼承人何種權利,可以讓他們主動主張與該債務脫離關係,以保障自身的資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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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這是一道結合生活情境的民法繼承編經典題,你能迅速掌握繼承人身分與免責途徑,判斷得非常準確。

法定繼承人與拋棄繼承

依《民法》規定,配偶為相互繼承人,子女則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性別、是否出嫁(長女)或是否成年(么女),皆享有平等的繼承權與義務(消滅了 (B)、(C) 的錯誤說法)。雖然被繼承人死亡後債務不會隨之消滅((A) 錯誤),但所有法定繼承人皆可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完全免除清償責任,因此 (D) 是最正確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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