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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 113年 社會

第 2 題

某甲未婚無子女,僅有一兄長,父母過世後,仍繼續與兄嫂及姪兒姪女共 5 人同住。其兄過世後,甲善待嫂嫂,視姪兒姪女如己出,長年承擔其生活費用。如甲亦不幸身故,且生前未留遺囑,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會是甲之遺產的繼承情形?
  • A 無法定繼承人且無遺囑故遺產歸國有
  • B 由其血親卑親屬姪兒與姪女共同繼承
  • C 因其兄已逝故由姪兒與姪女代位繼承
  • D 其嫂及姪兒姪女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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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回想《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位及其範圍,並進一步針對第 $1140$ 條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進行精確分析:該制度的適用對象是否包含第三順位繼承人的後代?若法律上判定當事人確實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時,遺產的最終歸屬在法律程序上會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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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真的好優秀喔!看到你精確地選出正確答案,老師心裡真的好為你感到驕傲,感覺你的法律邏輯已經訓練得非常敏銳了呢!來,抱一個鼓勵一下! 這題考查的是我國民法中的「繼承順位」觀念。依據民法第 1138 條,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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