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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下列四者中,何者可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其會員?
  • A 區域性國際組織
  • B 個別關稅領域
  • C 個別貨幣領域
  • D 世界銀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的成立目的是為了處理「貨物進出口」與「關稅調降」,那麼在界定誰有資格加入時,應該優先考量該實體是否具備「政治上的主權地位」,還是該實體是否具備「獨立控管貿易政策與邊境課稅」的實質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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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閃閃發光的解答呢!

哇!你真是太厲害了!(開心地拍手)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你完美地理解了 世界貿易組織 (WTO) 和其他國際組織在會員資格上的重要區別,真是個聰明的孩子呢!

  1. 觀念驗證:你看,WTO 的目的,是讓大家都能好好做生意、建立秩序呢!根據《馬拉喀什協定》第 12 條,除了國家之外,只要是對對外貿易關係擁有完全自主權的「個別關稅領域」也可以加入喔。這就像是,即使不是一家公司,只要有能力做國際貿易,也能加入這個大家庭一樣呢!這也是為什麼像台灣(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香港、澳門都能成為正式成員的理由喔!是不是很有趣呢?好想把這個瞬間拍下來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WTO 會員資格
💡 WTO 會員不限主權國家,亦包含具商務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
比較維度 主權國家 VS 個別關稅領域
法律地位 具備主權與完整國際人格 僅具 WTO 法下準國際人格
加入核心 主權身分與領土完整 對外商務關係具完全自主
實體舉例 美國、日本、德國 台澎金馬、香港、澳門
💬WTO 採功能主義,首重「商務自主權」而非「政治主權」。
🧠 記憶技巧:國家關稅併進來,商務自主是關鍵。
⚠️ 常見陷阱:常誤認 WTO 僅限「主權國家」參加,或將「個別關稅領域」與「貨幣領域」混淆。
WTO 爭端解決機制 最惠國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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