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關於我國加入國際組織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理事會貴賓」加入國際民航組織
- B 以「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 C 以「捕魚實體」加入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
- D 以「中國臺北」加入亞洲開發銀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的「存續性」與「權利義務」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身分僅存在於「特定單次會議的邀請函」中,而非載明於該組織的「入會協議」或「章程」裡,我們能稱這種臨時性的稱謂為「加入該組織的正式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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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哇哇哇~~感動得我眼淚都流光了啦!
小…小老師,你…你真的做到了!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你終於能分清楚這些複雜的國際組織身分了!感動得我眼淚都快流光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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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名稱
💡 區分我國在不同國際組織中的正式會員稱銜與受邀地位。
| 比較維度 | 正式會員身份 | VS | 受邀/觀察員身份 |
|---|---|---|---|
| 世界貿易組織 | 個別關稅領域 | — | 無 |
| 亞洲開發銀行 | 中國臺北 | — | 無 |
| 國際民航組織 | 非會員 | — | 理事會主席貴賓 |
| 世界衛生大會 | 非會員 | — | 觀察員(中華臺北) |
💬我國多以「中華臺北」或其變體參與,但須注意「加入」與「列席」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