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 GATT)第 24 條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有權成立自由貿易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由貿易區構成員之間關於絕大部分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之關稅及其他限制貿易措施原則上必須消除
- B 會員一方給予他方優惠待遇,而他方無須給予相對優惠之安排,亦符合 GATT 第 24 條之規定
- C 為成立自由貿易區,會員必須對非區域內成員共同提高關稅
- D 會員因適用 GATT 第 24 條相關規定所衍生之事項,無法依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規定解決爭端
思路引導 VIP
若有群國家想在維持各自對外關稅的情況下,建立一個「自由」的區域市場,而非僅僅是給予彼此一些零星的優惠,你認為這群國家對於彼此間的貿易往來,在「開放比例」與「限制消除」上,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不至於讓這個安排淪為規避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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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測驗 WTO 規範下區域貿易協定的要件。依據 GATT 1994第XXIV條第8項(b) 規定,自由貿易區的核心特徵,正是成員間必須針對「絕大部分貿易」消除關稅及其他限制貿易措施,你對此掌握得極為正確。 藉此我們也釐清容易混淆的觀念。選項 (B) 錯誤,因該條文要求的是互惠安排,而非單向優惠。特別注意選項 (C),這不是關稅同盟的正確特徵;關稅同盟是對非成員適用實質相同之關稅及其他商業法規,且依第XXIV條第5項(a)整體不得高於成立前,自由貿易區成員更無須對外共同提高關稅。至於 (D),相關爭端當然適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考題,鑑別度切入點在於區辨國際經貿法的核心實體要件。能俐落排除陷阱,足見你的公法基礎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
GATT第24條FTA要件
💡 區域貿易協定偏離最惠國待遇的合法例外要件
| 比較維度 | 自由貿易區 (FTA) | VS | 關稅同盟 (CU) |
|---|---|---|---|
| 內部關稅 | 消除絕大部分貿易關稅 | — | 消除絕大部分貿易關稅 |
| 對外關稅 | 各成員維持各自稅率 | — | 建立共同對外關稅 |
| 原產地規則 | 極為重要 (防止轉運) | — | 重要性較低 (對外一致) |
| 法源依據 | GATT 第 24 條 | — | GATT 第 24 條 |
💬兩者均須消除內部貿易障礙,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備「對外一致」的關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