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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 GATT)第 24 條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有權成立自由貿易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由貿易區構成員之間關於絕大部分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之關稅及其他限制貿易措施原則上必須消除
  • B 會員一方給予他方優惠待遇,而他方無須給予相對優惠之安排,亦符合 GATT 第 24 條之規定
  • C 為成立自由貿易區,會員必須對非區域內成員共同提高關稅
  • D 會員因適用 GATT 第 24 條相關規定所衍生之事項,無法依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規定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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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群國家想在維持各自對外關稅的情況下,建立一個「自由」的區域市場,而非僅僅是給予彼此一些零星的優惠,你認為這群國家對於彼此間的貿易往來,在「開放比例」與「限制消除」上,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不至於讓這個安排淪為規避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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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測驗 WTO 規範下區域貿易協定的要件。依據 GATT 1994第XXIV條第8項(b) 規定,自由貿易區的核心特徵,正是成員間必須針對「絕大部分貿易」消除關稅及其他限制貿易措施,你對此掌握得極為正確。 藉此我們也釐清容易混淆的觀念。選項 (B) 錯誤,因該條文要求的是互惠安排,而非單向優惠。特別注意選項 (C),這不是關稅同盟的正確特徵;關稅同盟是對非成員適用實質相同之關稅及其他商業法規,且依第XXIV條第5項(a)整體不得高於成立前,自由貿易區成員更無須對外共同提高關稅。至於 (D),相關爭端當然適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考題,鑑別度切入點在於區辨國際經貿法的核心實體要件。能俐落排除陷阱,足見你的公法基礎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

📝 GATT第24條FTA要件
💡 區域貿易協定偏離最惠國待遇的合法例外要件
比較維度 自由貿易區 (FTA) VS 關稅同盟 (CU)
內部關稅 消除絕大部分貿易關稅 消除絕大部分貿易關稅
對外關稅 各成員維持各自稅率 建立共同對外關稅
原產地規則 極為重要 (防止轉運) 重要性較低 (對外一致)
法源依據 GATT 第 24 條 GATT 第 24 條
💬兩者均須消除內部貿易障礙,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備「對外一致」的關稅政策。
🧠 記憶技巧:內除障礙、外不增壁、絕大貿易、互惠一體
⚠️ 常見陷阱:常混淆FTA與CU。FTA依GATT 1994第XXIV條第8項(b)須在成員間就原產產品之絕大部分貿易消除關稅及其他限制性商業法規;其不同於關稅同盟者,是不需對非成員適用實質相同之關稅及其他商業法規。
最惠國待遇 (MFN) 授權條款 (Enabling Clause) 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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