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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 題組:
一、請依現行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王先生(現年 60 歲)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 106 年 6 月 10 日贈與長女(現年 30 歲)新臺幣 200 萬元當嫁妝,同年 7 月 10 日贈與妻子(現年 58 歲)新臺幣 150 萬元,同年 8 月 10 日又贈與長子(現年 32 歲)座落於臺北市中正區一間房屋,市價新臺幣 2,000 萬元,評定標準價格新臺幣 1,000 萬元。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請問王先生 106 年度該繳納多少贈與稅?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規定,該如何申報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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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釐清各項贈與之計價基準與免稅額度:贈與子女婚嫁財產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額度,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房屋贈與以評定標準價格計價。最後扣除每年免稅額,按適用稅率計算,並說明贈與稅的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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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釐清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配偶贈與、子女婚嫁)、財產價值計算基準,及年度免稅額之規定。 【解答】 計算:

小題 (一)

林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民國 106 年 9 月 25 日出售位於臺北市房屋一棟,106 年 10 月 18 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售價為新臺幣 1,800 萬元,相關費用總計新臺幣 100 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數額為新臺幣 8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新臺幣 16 萬元;該棟房屋係於 105 年 10 月 1 日以新臺幣 1,300 萬元購得,105 年 11 月 5 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假設該房屋評定現值為新臺幣 300 萬元、核定的所得額標準為 41%,且林小姐非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房屋。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林小姐該如何計算繳納此筆不動產交易之所得稅額,請依課稅所得、稅額、繳稅方式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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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判斷交易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或舊制。購入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日在106年,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接著計算持有期間決定稅率,然後依序計算課稅所得與應納稅額,最後說明新制的申報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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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所得、應納稅額計算及申報方式。 【解析】 壹、適用制度與持有期間

小題 (二)

現行房地合一稅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享有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 400 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 10%課稅之優惠,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請說明自住房屋、土地之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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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點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關於自住房屋、土地的法定免稅要件,包括辦竣戶籍登記與居住期間、無出租營業,以及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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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房地合一稅制中自住房屋、土地免稅及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須同時符合戶籍、使用情形及次數限制。 【論述】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自住之房屋、土地欲適用400萬元免稅及超過部分10%優惠稅率,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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