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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陳先生 106 年 6 月 1 日締約贈與名下一處臺北市房屋及土地給子陳小華,次月並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該筆房地 3 年前以 4,000 萬元買進後,另花費 500 萬元改修,過戶時市價約 5,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則為 3,000 萬元,贈與契約中載明過戶所須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概由受贈人繳納,除該筆房地贈與外,106 年度陳先生別無其他贈與行為。請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筆贈與應否適用新修正之贈與稅率?(5 分) (二)請說明新修正之贈與稅率、級距,以及與舊制稅率之差異。(10 分) (三)該筆房地贈與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5 分) (四)該筆房地贈與之應納贈與稅額應為多少?(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該筆贈與應否適用新修正之贈與稅率?(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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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遺贈稅法修法生效日(106年5月12日)與本案贈與日(不動產訂約日106年6月1日)的先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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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贈與日之認定原則與修法生效日之比對。 【解答】 應適用新修正之贈與稅率。

小題 (二)

請說明新修正之贈與稅率、級距,以及與舊制稅率之差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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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舊制(單一稅率10%)與新制(三級累進稅率:10%、15%、20%)的課稅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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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前後之稅率結構與目的差異。 【論述】 一、新修正之贈與稅率與級距

小題 (三)

該筆房地贈與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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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之法定納稅義務人原則為贈與人,當事人間私法約定由受贈人繳納不得改變法定納稅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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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代繳稅款,是否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該筆房地贈與之應納贈與稅額應為多少?(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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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贈與總額(時價:公告現值+評定標準價格)、扣除免稅額。評估土增稅與贈與稅由受贈人負擔可否列為扣除額(土增稅可扣但題未給數據故假設為0,贈與稅不可扣)。依新制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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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應以法定時價計徵贈與總額,並適用新制累進稅率公式計算稅額。 【解答】 計算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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