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一、請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請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在 113 年 2 月將某上市公司每股面值 10 元之股票 1 萬股贈與兒子,贈與日開盤價每股 540 元,收盤價每股 550 元;113 年 5 月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姪子,市價 900 萬元,公告現值 750 萬元;10 月女兒出嫁時,贈與女兒現金 200 萬元,並將自己名下位於新北市的房地產贈與給女兒作為嫁妝,該房地產的市價 3,8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900 萬元,公告地價 65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800 萬元,若土地增值稅 80 萬元及契稅 48 萬元皆由女兒支付。試問 113 年 2 月、5 月及 10 月三次贈與,每次應納贈與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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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贈與稅的財產估價(上市股票、土地、房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婚嫁贈與)、扣除額(附有負擔)、以及同一年內多次贈與的累計計稅規定。特別注意 113 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 244 萬元,且農地贈與「姪子」因非民法 1138 條之繼承人,無法免徵贈與稅。
小題 (二)
我國贈與稅的申報期限為何?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分期繳納,其適用條件及分期規定為何?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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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程序規定的熟悉度。須分別說明贈與稅的申報法定期限,以及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稅額 30 萬以上)、條件(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與期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