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 114 年有二次贈與行為,第一次是在 1 月贈與兒子丁現金 300 萬元,第二次是在 5 月出資 100 萬元,無償為丁購買中華民國境內 A 上市公司股票 2 萬股,並登記為丁所有,贈與日每股開盤價 52 元,每股收盤價 48 元。試問丙第一次與第二次贈與應納之贈與稅各為多少?(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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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分次贈與的計算,以及以自己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之「以贈與論」規定。需注意上市股票之時價認定標準,並正確適用贈與稅免稅額。
小題 (一)
甲於 114 年 5 月將座落於臺北市供自住使用之房地一處(土地面積 1 公畝)贈與其子乙,該房地產的總市價 5,000 萬元,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為 2,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400 萬元,該房地產係甲於 23 年前取得,取得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 6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500 萬元,當時房屋及土地的總市價為 2,200 萬元,甲購得土地後支付工程受益費 10 萬元,改良土地費用 20 萬元,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 130,試問此次贈與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需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請以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方式,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額)(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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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判斷贈與是否適用自住優惠稅率,確認納稅義務人,以及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與應納土增稅額。須注意物價指數調整、適用一般稅率之級距,以及持有20年以上長期持有減徵的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