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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以亂槍打鳥的方式,在短時間內分別向 A、B 二人撥打電話,透過預先製作的語音錄音謊稱欠繳信用卡應付金額,並要求將欠繳金額匯款至甲所給予的銀行帳戶,可免繳納利息。A 信以為真,隨即以網路轉帳方式如數匯款,並同時被甲的助手乙提領;B 聽完電話後,即知語音所稱之事與事實不符,隨即將電話掛上,不予理會。甲馬上又打電話給 C,想要如法炮製對 A 的做法,但 C 的電話無人接聽。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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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尤其是『對公眾散布』之認定)、詐欺罪『著手』時點的學說與實務爭議(針對未接電話的C),以及侵害專屬財產法益之罪數競合判斷。作答時應依三階論分梳甲對A、B、C的個別行為,並於結論點出數罪併罰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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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以亂槍打鳥方式撥打詐騙電話,是否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對公眾散布」加重要件?
  2. 撥打詐騙電話但被害人未接聽(對C),是否已達詐欺罪之「著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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