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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屏東籍某漁船之外籍船員甲、乙,因不滿長期受船公司拖欠工資,乃共謀脅持船長 A 及漁船作為籌碼,要求船公司支付鉅款。某日,漁船航行至公海捕魚,甲、乙依計持刀制伏 A 並將之監禁於艙房內,進而,甲以手機透過國際漫遊擬通知船公司,限期將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匯至某海外帳戶,否則,即殺 A 棄屍入海並將漁船劫持至菲律賓。孰料,當日,手機電訊公司之國際漫遊系統因故障而斷訊,致甲通話未果,無計可施。甲、乙茫然駕駛漁船於大海一日後,經船長 A 曉以大義,應允宥恕後,二人終放棄計畫釋放 A,並折返屏東。問甲、乙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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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有四:首先看到『公海』與『屏東籍漁船』,必先引述刑法第3條確立我國管轄權。其次,因『拖欠工資』而擄人要求『鉅款』,需探討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以區分擄人勒贖罪或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三,手機斷訊勒贖未果,需依實務見解點出擄人勒贖罪以『將人置於實力支配下』為既遂標準。最後,事後釋放人質因犯罪已既遂不適用中止犯,應適用刑法第347條第5項之特別減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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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我國船舶於公海犯罪之管轄權、為索討欠薪而擄人是否構成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罪既未遂之認定,以及未經取贖釋放被害人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管轄權之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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