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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三 題

甲申請建築執照,獲主管機關許可。嗣後主管機關發現核發違法,依職權撤銷之。主管機關於處分書明列其法規依據,並說明「甲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理由。甲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該主管機關發現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引用上開規定,乃追加「甲不知其建築執照違法至少有重大過失」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理由。請問是否容許被告機關在訴訟中變更或追加其作成上述處分之理由?若被告機關不提出上述理由之變更或追加,行政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考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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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兩個核心爭點:第一是行政法學上著名的「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問題;第二是行政訴訟法中的「職權調查主義」與「客觀合法性審查原則」。答題時,需先界定機關變更理由是否會改變「處分之同一性」,再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及第133條說明法院依職權調查的界線,並務必強調「避免突襲性裁判」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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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行政機關得否於撤銷訴訟中,就原行政處分追加或變更其事實或法律上之理由(理由追補)?
  2. 若行政機關未主張,行政法院得否基於職權調查主義,逕予考量該未經主張之事實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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