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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三 題

甲申請建築執照,獲主管機關許可。嗣後主管機關發現核發違法,依職權撤銷之。主管機關於處分書明列其法規依據,並說明「甲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理由。甲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該主管機關發現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引用上開規定,乃追加「甲不知其建築執照違法至少有重大過失」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理由。請問是否容許被告機關在訴訟中變更或追加其作成上述處分之理由?若被告機關不提出上述理由之變更或追加,行政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考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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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兩個核心爭點:第一是行政法學上著名的「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問題;第二是行政訴訟法中的「職權調查主義」與「客觀合法性審查原則」。答題時,需先界定機關變更理由是否會改變「處分之同一性」,再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及第133條說明法院依職權調查的界線,並務必強調「避免突襲性裁判」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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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行政機關得否於撤銷訴訟中,就原行政處分追加或變更其事實或法律上之理由(理由追補)?
  2. 若行政機關未主張,行政法院得否基於職權調查主義,逕予考量該未經主張之事實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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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理由追補與職權調查
💡 訴訟中理由追補須具同一性,法院職權調查須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
比較維度 被告機關(理由追補) VS 行政法院(職權調查)
發動主體 行政機關(被告) 行政法院
法律依據 訴訟經濟與實務見解 行政訴訟法第125、133條
核心限制 不得改變處分同一性 禁止突襲性裁判
程序義務 應適時提出供原告攻防 應行使闡明權令當事人辯論
💬兩者皆基於「客觀合法性審查」,在維持處分同一性範圍內,確保裁判正確性。
🧠 記憶技巧:追補三同一基(機關、對象、效果、事實),職權調查客觀合法不突襲。
⚠️ 常見陷阱:易混淆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程序瑕疵補正」與訴訟中「理由追補(實體理由更換)」。
行政處分之同一性 信賴保護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APA 119) 行政訴訟之闡明權 判斷基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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