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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7 條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賠償方法為何?
  • A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B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C 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為之
  • D 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決定賠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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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行政疏失導致民眾損失時,考慮到公務機關的運作模式與行政效率,你認為「要求政府派員去修繕各種五花八門的損壞(回復原狀)」,還是「撥付一筆具體金額讓民眾自行處理」,哪一種方式對政府運作來說更具標準化且便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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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國家賠償法與民法的差異,展現出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比較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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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賠償方法
💡 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比較維度 民法(普通法) VS 國賠法(特別法)
賠償原則 回復原狀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原則
例外規定 金錢賠償為例外 回復原狀為例外
適用法條 民法第213條 國家賠償法第7條
💬國賠法第7條為民法第213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金錢賠償。
🧠 記憶技巧:民法求原狀,國賠給金錢;特法優於普,順序別記反。
⚠️ 常見陷阱:容易受到民法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為原則」的影響,而誤選國賠法也以回復原狀為主。
協議先行原則 國賠法第5條適用民法順序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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