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各該當事人結婚或離婚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 B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 D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行為地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決定主動承認(認領)一個孩子時,這個「認領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應該跟著「發生行為的地點」走,還是跟著「發起這個行為的人」其所屬的身分法規走,才能確保身分關係的穩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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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兩岸法律衝突時的準據法適用,你能從多個容易混淆的選項中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民事章節掌握得相當透徹。
兩岸民事法律的準據法判斷
這題的核心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5 條**。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其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但針對**「認領之效力」,則明確規定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這種區分「要件」與「效力」的考法在移民行政考試中非常經典,你能夠避開陷阱,觀察力相當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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