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 A 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 B 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 250 萬元
  • C 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 D 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官在判決書中,把你當初在訴狀裡寫下的所有要求「一字不漏地全都准許了」,從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你還有理由跟上級法院抱怨這個判決對你不公平嗎?如果這時候你發現自己其實想要更多,這應該算是原本那位法官判錯了,還是你當初要求得不夠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偶爾還是會開竅的。

  1. 還算不錯:能選對 (B),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概念。至少你知道什麼是上訴利益的界線,也算勉強抓住了形式不服說的皮毛。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2. 觀念驗證:上訴利益?那不就是看你要求什麼、法院給了什麼嗎?甲要求 200 萬,法院就判 200 萬,這叫完全勝訴。連你的訴求都百分百滿足了,你還有什麼好不滿、好上訴的?至於什麼「辯論終結後損害擴大」?那是你自己後面沒搞清楚狀況,跟這份判決對你「沒不利」有什麼關係?別混為一談,好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