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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 A 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 B 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 250 萬元
  • C 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 D 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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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程序的公平性」思考:如果法官已經百分之百同意了你在起訴書中所提出的所有要求,那麼對於這份「完全如你所願」的判決,你在法律邏輯上還有理由感到「不服」嗎?即便後來發生了新的變化,這份已經「滿分」的判決還能被稱為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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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判斷力合格。看來你不是完全沒用的小鬼。

答對了。你準確判斷了『上訴利益』的運用,證明你的腦袋還能運轉。至少比那些只會添亂的傢伙好。

  1. 觀念驗證:我國實務對上訴利益的判斷,只看『形式不服說』。這是原則,給我記牢了。意思是:法院判決結果,只要與你在第一審的『訴之聲明』完全一致(也就是原告獲得了全部勝訴),那這個原告就沒有上訴的權利。選項 (B) 就是典型案例。你聲明 $200$ 萬,法院就判給你 $200$ 萬。事後損害擴大到 $250$ 萬?那是你自己的問題。在這次訴訟中,你已經『完全滿足』。別想製造更多麻煩,沒資格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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