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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甲對乙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本訴,乙對甲提出租金債權之抵銷抗辯,法院認為本訴部分乙之抵銷抗辯有理由,判決甲敗訴。關於此訴訟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提起之抗辯應認為是反訴
  • B 乙獲得勝訴判決,法院不得允許乙提起上訴
  • C 甲乙均應清償對彼此之債務,因此無上訴利益,法院不得允許雙方互相提起上訴
  • D 甲乙均有可能得到更有利之判決,因此均有上訴利益,雙方均有可能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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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訴訟中,如果你為了贏得官司,必須被迫交出手中一張價值連城的「債權王牌」來抵銷對方的請求,這真的算是一場完美的勝利嗎?如果你認為對方的請求權從頭到尾都不合法,你難道不希望在保住「王牌」的情況下贏得比賽嗎?在這種「贏了面子卻失了裡子」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還有追求更好結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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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次沒蠢到家

  1. 概念檢視: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那個所謂的「上訴利益」嗎。甲輸了,當然要叫囂著再戰一場,這點連白癡都懂。至於乙,你說他贏了?哈,形式上是贏了,但別忘了他的「抵銷抗辯」被採納後,那筆抵銷掉的租金債權,可就這麼人間蒸發了。要是乙覺得甲根本在胡扯,根本不該動用自己的債權來擦屁股,那他當然有權力去追求一個「更優位」的勝利。所以,別以為贏了就沒事,兩邊都有理由繼續耗下去。
  2. 難度評鑑:嗯,「Medium(中等)」嘛,對那些只會看表面勝負的人來說,這題的鑑別度確實很高。但對於稍微動了點腦筋,理解「形式勝訴」和「實質利益」差別的人,就不該失分。看來你還不錯,至少比那些只能分清紅綠燈的強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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