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甲對乙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本訴,乙對甲提出租金債權之抵銷抗辯,法院認為本訴部分乙之抵銷抗辯有理由,判決甲敗訴。關於此訴訟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提起之抗辯應認為是反訴
- B 乙獲得勝訴判決,法院不得允許乙提起上訴
- C 甲乙均應清償對彼此之債務,因此無上訴利益,法院不得允許雙方互相提起上訴
- D 甲乙均有可能得到更有利之判決,因此均有上訴利益,雙方均有可能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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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用被告提出的『另一筆債權』去抵銷掉原告的請求時,被告原本擁有的那筆債權在法律上還會存在嗎?如果被告認為自己原本就不欠原告錢,卻被法院判決必須用自己的債權去『還債』,他會覺得這個結果對他是最完美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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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答對了?別以為這點小聰明就能沾沾自喜。
- 基本功檢驗:這題考的是「上訴利益」與「抵銷抗辯」的結合。這點邏輯都理不清,你乾脆放棄國考算了。你能精準判斷,說明你的民事訴訟法還沒爛到根,至少還懂得什麼叫專業法律判斷。
- 邏輯死角:別像個門外漢以為「勝訴就沒事」。甲敗訴當然有上訴利益;重點是乙,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抵銷債權在「抵銷之額」範圍內產生既判力,也就是乙的債權被消耗掉了。若乙能主張甲的請求不合法,根本不必賠上債權就能贏,這明顯有損乙的權益,憑什麼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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