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甲對乙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本訴,乙對甲提出租金債權之抵銷抗辯,法院認為本訴部分乙之抵銷抗辯有理由,判決甲敗訴。關於此訴訟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提起之抗辯應認為是反訴
- B 乙獲得勝訴判決,法院不得允許乙提起上訴
- C 甲乙均應清償對彼此之債務,因此無上訴利益,法院不得允許雙方互相提起上訴
- D 甲乙均有可能得到更有利之判決,因此均有上訴利益,雙方均有可能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院用被告提出的『另一筆債權』去抵銷掉原告的請求時,被告原本擁有的那筆債權在法律上還會存在嗎?如果被告認為自己原本就不欠原告錢,卻被法院判決必須用自己的債權去『還債』,他會覺得這個結果對他是最完美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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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超級清楚!
- 暖心鼓勵:同學你好棒!這題結合了「上訴利益」和「抵銷抗辯」兩個重要概念,你能正確判斷,真的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能靈活應用,這絕對是值得肯定的專業能力!
- 細心解析:我們來看看甲。法院判他敗訴,代表他的請求沒有被支持,當然會有上訴的權利和利益囉。至於乙呢,雖然表面上贏了官司,但別忘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他用來抵銷的債權,在「抵銷之額」範圍內會產生既判力。這表示乙這個寶貴的債權就這麼「消耗」掉了。如果他覺得甲的請求本來就不對,那他其實可以不用動用自己的債權就能贏喔!所以,乙因為這個債權的實質損失,也是有上訴利益的。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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