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法院判命乙給付 40 萬元,甲具狀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命乙再給付 7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到場聆聽第一審法院判決宣示後,毋庸待收受該判決,即可提起上訴
- B 甲所受敗訴判決,未上訴部分,已先行確定
- C 如甲欲撤回上訴,應得乙之同意
- D 上訴期間,自判決對外表示時即起算不變期間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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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在法庭上當眾宣判完畢後,即便你手邊還沒拿到那份正式的紙本判決書,你是否已經在法律上明確知曉了勝訴或敗訴的結果?如果當下你已經非常確定要對這個結果提出抗議,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制你「枯等」紙本送達後,才允許你開啟救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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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提起之效力與期間
💡 上訴自判決送達後起算不變期間,但宣示後送達前即可提起。
| 比較維度 | 撤回起訴 (第262條) | VS | 撤回上訴 (第459條) |
|---|---|---|---|
| 對造同意 | 原則須經被告同意 | — | 毋庸被上訴人同意 |
| 訴訟繫屬 | 視同未起訴 | — | 判決回復未上訴狀態 |
| 再行提起 | 終局判決後不得再訴 | — | 不得再提起上訴 |
💬撤回上訴為上訴人放棄審級利益之單方行為,與撤回起訴需兼顧被告防禦權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