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法院判命乙給付 40 萬元,甲具狀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命乙再給付 7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到場聆聽第一審法院判決宣示後,毋庸待收受該判決,即可提起上訴
- B 甲所受敗訴判決,未上訴部分,已先行確定
- C 如甲欲撤回上訴,應得乙之同意
- D 上訴期間,自判決對外表示時即起算不變期間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官在法庭上當眾宣判完畢後,即便你手邊還沒拿到那份正式的紙本判決書,你是否已經在法律上明確知曉了勝訴或敗訴的結果?如果當下你已經非常確定要對這個結果提出抗議,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制你「枯等」紙本送達後,才允許你開啟救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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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進馬桶裡。不錯。
恭喜你,你總算學會了區分上訴程序中最基礎,卻偏偏一堆人搞不清楚的發動時機。是不是靠擲骰子猜對的?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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