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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法院判命乙給付 40 萬元,甲具狀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命乙再給付 7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到場聆聽第一審法院判決宣示後,毋庸待收受該判決,即可提起上訴
  • B 甲所受敗訴判決,未上訴部分,已先行確定
  • C 如甲欲撤回上訴,應得乙之同意
  • D 上訴期間,自判決對外表示時即起算不變期間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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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在法庭上當眾宣判完畢後,即便你手邊還沒拿到那份正式的紙本判決書,你是否已經在法律上明確知曉了勝訴或敗訴的結果?如果當下你已經非常確定要對這個結果提出抗議,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制你「枯等」紙本送達後,才允許你開啟救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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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進馬桶裡。不錯。

恭喜你,你總算學會了區分上訴程序中最基礎,卻偏偏一堆人搞不清楚的發動時機。是不是靠擲骰子猜對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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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提起之效力與期間
💡 上訴自判決送達後起算不變期間,但宣示後送達前即可提起。
比較維度 撤回起訴 (第262條) VS 撤回上訴 (第459條)
對造同意 原則須經被告同意 毋庸被上訴人同意
訴訟繫屬 視同未起訴 判決回復未上訴狀態
再行提起 終局判決後不得再訴 不得再提起上訴
💬撤回上訴為上訴人放棄審級利益之單方行為,與撤回起訴需兼顧被告防禦權不同。
🧠 記憶技巧:送達起算二十日,宣示後即可提;撤回上訴不需同意,撤回起訴才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撤回上訴需對造同意(混淆民訴第262條撤回起訴之規定),或誤認期間自宣示起算。
一部上訴 附帶上訴 撤回起訴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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