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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法院判命乙給付 40 萬元,甲具狀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命乙再給付 7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到場聆聽第一審法院判決宣示後,毋庸待收受該判決,即可提起上訴
  • B 甲所受敗訴判決,未上訴部分,已先行確定
  • C 如甲欲撤回上訴,應得乙之同意
  • D 上訴期間,自判決對外表示時即起算不變期間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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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官在法庭上當眾宣布判決結果的那一刻,這個法律上的「決定」是否已經公開產生效力了?如果當事人已經在現場親耳聽到結果,法律是否有必要強迫他必須等到郵差把判決書送到家門口後,才能向法院表達他不服氣的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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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道題目精準測試了上訴權的行使時點。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雖然上訴的「20 日不變期間」是從判決送達起算,但判決一旦經由法院宣示或公告,其法律上的裁判內容便已存在。因此,當事人即使尚未收到正式判決書,只要判決已經宣示,即可合法提起上訴,這展現了程序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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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上訴程序
💡 上訴權於判決宣示後即可行使,但不變期間自送達起算。
比較維度 判決宣示 VS 判決送達
效力發生 判決對外發表發生效力 對當事人發生法效力
上訴權行使 宣示後即可提起上訴 仍得提起上訴
不變期間起算 尚未起算 起算20日不變期間
💬宣示後即可上訴(上訴權發生),但期間計算以送達為準。
🧠 記憶技巧:宣示即可告,送達算二十;撤回自己來,敗訴不先行確定。
⚠️ 常見陷阱:誤認上訴期間自「宣示」時起算,或誤認一部上訴之未上訴敗訴部分會立即確定。
附帶上訴 上訴不可分原則 訴之撤回與上訴撤回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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