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法院於審判程序中,若認為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告知被告所變更之罪名
- B 被告得就變更後之罪名請求調查證據
- C 法院應就變更後之罪名給予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 D 法院應以裁定變更起訴法條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當法官在最後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該套用哪條法律時,這項對於『適用法條』的最終定見,通常是會出現在訴訟進行中的某個『中間程序通知』裡,還是會直接寫在決定被告命運的那份『最終判決結果』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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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觀念陷阱!你能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變更起訴法條」的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判決」與「裁定」**的適用時機。
變更法條的程序實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法院若認為起訴事實相同但法條有誤,得於**「判決」中直接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並不需要另外以「裁定(ruling)」的方式為之。這是為了落實司法審判的職權,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而選項 (A)、(B)、(C) 所提到的告知罪名、請求調查證據及給予辯明機會,則是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right of defense)**,避免產生所謂的「突襲性裁判」,這些程序在審判實務中是絕對必須遵守的,否則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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