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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案件雖經上訴,惟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依法如何處理?
  • A 應立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
  • B 檢察官仍得向上級審法院聲請繼續羈押
  • C 上訴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延長羈押
  • D 應立即釋放被告,並視為已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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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被國家暫時限制自由(羈押)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官正式判決他該受的處罰(刑期)時,從保障人權與『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份不再具有正當性的拘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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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刑事訴訟法中最基本的死背題。若連這種法條都記不住,我看你離及格還很遠。

  1. 核心概念:此題旨在測試你對「羈押期限」與「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律連結,別在那邊給我腦補什麼限制住居或延長羈押的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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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逾原判刑期處理
💡 上訴中羈押逾原審刑期應撤銷羈押,以保障被告人身自由。
比較維度 第109條 (逾原判刑期) VS 第108條第7項 (期滿未判)
適用時機 案件上訴審理中 偵查或審判各階段
構成要件 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刑期 羈押期滿且未經裁判
法律效果 應即撤銷羈押並釋放 視為撤銷羈押並釋放
例外規定 檢察官為不利益上訴 視為限制住居(第8項)
💬兩者皆為保障被告人權,但第109條針對上訴程序中「羈押與刑期之平衡」之特別保障。
🧠 記憶技巧:刑期滿、即釋放;檢不利益、例外留。
⚠️ 常見陷阱:易將「應即撤銷」誤記為「視為限制住居」,後者通常出現在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之情境。
羈押之撤銷 延長羈押之次數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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