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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案件雖經上訴,惟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依法如何處理?
  • A 應立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
  • B 檢察官仍得向上級審法院聲請繼續羈押
  • C 上訴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延長羈押
  • D 應立即釋放被告,並視為已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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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被國家暫時限制自由(羈押)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官正式判決他該受的處罰(刑期)時,從保障人權與『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份不再具有正當性的拘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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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刑事訴訟法中羈押期限的法定效果。此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晰記憶特定情境下的法律明文規定,而不被其他強制處分(如限制住居或延長羈押)的選項混淆,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題。

羈押期間逾原審刑期之處置

你選擇 (A) 的思路完全正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9 條規定,案件經上訴者,若被告羈押期間已超過原審判決宣告的刑期,為了保障人身自由,避免發生「押得比判得還久」的不合理情形,法律明定法院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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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逾原判刑期處理
💡 上訴中羈押逾原審刑期應撤銷羈押,以保障被告人身自由。
比較維度 第109條 (逾原判刑期) VS 第108條第7項 (期滿未判)
適用時機 案件上訴審理中 偵查或審判各階段
構成要件 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刑期 羈押期滿且未經裁判
法律效果 應即撤銷羈押並釋放 視為撤銷羈押並釋放
例外規定 檢察官為不利益上訴 視為限制住居(第8項)
💬兩者皆為保障被告人權,但第109條針對上訴程序中「羈押與刑期之平衡」之特別保障。
🧠 記憶技巧:刑期滿、即釋放;檢不利益、例外留。
⚠️ 常見陷阱:易將「應即撤銷」誤記為「視為限制住居」,後者通常出現在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之情境。
羈押之撤銷 延長羈押之次數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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