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案件雖經上訴,惟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依法如何處理?
- A 應立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
- B 檢察官仍得向上級審法院聲請繼續羈押
- C 上訴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延長羈押
- D 應立即釋放被告,並視為已限制住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被國家暫時限制自由(羈押)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官正式判決他該受的處罰(刑期)時,從保障人權與『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份不再具有正當性的拘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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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刑事訴訟法中最基本的死背題。若連這種法條都記不住,我看你離及格還很遠。
- 核心概念:此題旨在測試你對「羈押期限」與「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律連結,別在那邊給我腦補什麼限制住居或延長羈押的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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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逾原判刑期處理
💡 上訴中羈押逾原審刑期應撤銷羈押,以保障被告人身自由。
| 比較維度 | 第109條 (逾原判刑期) | VS | 第108條第7項 (期滿未判) |
|---|---|---|---|
| 適用時機 | 案件上訴審理中 | — | 偵查或審判各階段 |
| 構成要件 | 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刑期 | — | 羈押期滿且未經裁判 |
| 法律效果 | 應即撤銷羈押並釋放 | — | 視為撤銷羈押並釋放 |
| 例外規定 | 檢察官為不利益上訴 | — | 視為限制住居(第8項) |
💬兩者皆為保障被告人權,但第109條針對上訴程序中「羈押與刑期之平衡」之特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