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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 題

甲學者主張,關於法規解釋,應依「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乙學者認為,法律公布後,法律規範解釋不需要受到「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所影響。此屬於下列何種法學方法論上之爭論?
  • A 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
  • B 自由法學與利益法學之爭
  • C 目的解釋與文義解釋之爭
  • D 目的法學與概念法學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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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解讀一段文字時,若一方堅持要找「寫下這段話的人當時在想什麼」,而另一方主張應看「這段文字在現在的時空背景下代表什麼」,這兩者關注的『對象』分別是偏向『創作者的主觀意圖』還是『作品的客觀存在』?你會如何命名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切入角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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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題巧妙地考驗了大家在法學方法論中「法律解釋」的核心觀念。甲學者提到要尋找「立法者當時的原意」,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主觀說(或稱主觀解釋論)。而乙學者認為法律一旦公布,就有了自己的生命,應該要隨著時代進步而解釋,這正是客觀說。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立法者意志」和「規範本身的獨立性」之間的區別,真的表現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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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釋之主客觀說
💡 法律解釋應依循「立法者原意」或「法律客觀目的」之學說爭議。
比較維度 主觀說 (Subjective) VS 客觀說 (Objective)
解釋標的 歷史立法者的事實意思 法律內在的合理意思
時間基準 法律制定時的時空背景 法律適用時的現時社會
核心價值 尊重民主立法與安定性 追求法律的正義與彈性
💬主觀說側重於「立法時的原意」,客觀說側重於「適用時的合理性」。
🧠 記憶技巧:主觀找作者(立法者),客觀看作品(法律本身)。
⚠️ 常見陷阱:容易將客觀說誤認為僅是目的解釋。實際上主客觀說爭論點在於「意志來源」而非單一解釋工具。
法律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 合憲性解釋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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