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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 題

📖 題組:
大陸之甲公司於杭州人民法院取得對臺商乙公司相當於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甲公司即執該大陸判決與臺北地方法院之認可裁定,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並查封乙公司之土地及廠房,請問:
在強制執行終結前,乙公司主張此債權根本自始未發生,可否依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幾項提起?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理由。(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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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陸裁判經認可」作為執行名義,應立刻聯想實務見解對其是否具備「與我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既判力)」的定性。接著連結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與第2項之要件差異,判斷債務人主張「債權自始未發生」這種成立前事由應適用哪一項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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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是否具備與我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何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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