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題
📖 題組:
甲持 A 法院核發命債務人乙應給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100 萬元之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乙住所地 A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乙住宅內之動產及乙所有坐落於 B 法院轄區內之 C 土地一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持 A 法院核發命債務人乙應給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100 萬元之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乙住所地 A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乙住宅內之動產及乙所有坐落於 B 法院轄區內之 C 土地一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債務人乙若主張其從未欠甲款項,與債權人甲並無債務存在,究應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抑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求救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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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破題關鍵在於精準區分「程序瑕疵」與「實體爭執」之救濟途徑,以及辨識「支付命令」在現行法下之效力。考生應先定性債務人主張「未欠款」屬實體爭議,從而排除聲明異議之適用;接著點出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故須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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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對於執行名義所載之實體債權存否有爭執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或依同法第14條之1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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