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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 題

📖 題組:
甲持 A 法院核發命債務人乙應給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100 萬元之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乙住所地 A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乙住宅內之動產及乙所有坐落於 B 法院轄區內之 C 土地一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若債務人乙主張其從未接到該支付命令,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問執行法院應否審查該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乙?(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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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執行法院的審查權限』界線。考生須點出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始生效力,而法院核發的『確定證明書』僅為證明文件,不具實質確定力。當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爭執未受合法送達時,執行法院應依法調卷進行『形式審查』以確認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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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作為執行名義之支付命令,是否具備合法送達之生效要件,有無形式審查之權限?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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