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題
📖 題組:
甲持 A 法院核發命債務人乙應給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100 萬元之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乙住所地 A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乙住宅內之動產及乙所有坐落於 B 法院轄區內之 C 土地一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持 A 法院核發命債務人乙應給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100 萬元之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乙住所地 A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乙住宅內之動產及乙所有坐落於 B 法院轄區內之 C 土地一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若債務人乙主張其從未接到該支付命令,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問執行法院應否審查該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乙?(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執行法院的審查權限』界線。考生須點出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始生效力,而法院核發的『確定證明書』僅為證明文件,不具實質確定力。當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爭執未受合法送達時,執行法院應依法調卷進行『形式審查』以確認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