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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向乙建商購買由乙建造中之建物。乙於交屋時,承辦人員向甲說明房屋內部及相關設施之位置及使用方式,但卻漏未說明消防設備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甲入住後不久,某日使用廚房時不慎造成火災,而因大樓消防設備放置於隱匿場所,延誤滅火時機,致甲之房屋牆壁燻黑、屋內新購家具毀損。事後,甲以乙違反說明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向乙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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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辨識建商「漏未說明」屬於違反契約中的「附隨義務」。接著依序探討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效果:第一,能否解除契約(原則不行,須視是否導致契約目的不能達成);第二,能否請求損害賠償(構成加害給付,可請求固有利益損害);最後,必須敏銳點出甲自己不慎引起火災的「與有過失(過失相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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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人違反說明義務(附隨義務)時,買受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與請求損害賠償?買受人就損害發生與有過失之影響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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