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與其妻乙素不和睦,緣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巧遇其國中戀人丙,甲乃向丙吐露其與乙之婚姻生活缺乏交集,甲、丙因而舊情復燃,於當日至汽車旅館發生姦淫行為,甲並以其手機錄影留念。嗣於同年 4 月 1 日,乙偶然借用甲之手機而查覺甲、丙之上開姦情,乙憤而於當日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對甲、丙提出告訴,嗣經丙於同年 5 月 1 日與乙和解並給付賠償,乙乃於 5 月 2 日撤回對丙之告訴,檢察官因而僅起訴甲通姦之犯行。試問:法院對於甲通姦之行為,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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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傳統刑事訴訟法經典考點與最新憲法實務的結合。看到題目應立即定位到「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及其例外(刑訴第239條),釐清「撤回對相姦人之告訴,效力是否及於配偶」的單向性陷阱。同時,必須展現高度專業,主動引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的憲法變革,並探討「不受理判決」與「免訴判決」的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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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權人對相姦人撤回告訴,依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效力是否及於配偶?且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後,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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