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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詐欺之案件,依偵查中之相關證據,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乙之財產時,於刑事程序上應為如何之處置?嗣被告甲之詐欺案件經起訴後,第三人乙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若第三人乙未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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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完整流程(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解題需依時序切入:先討論偵查階段檢察官的「保全扣押與起訴通知義務」,接著論述審判階段第三人的「主動聲請參與要件」,最後點出若第三人怠於聲請,法院基於正當法律程序與聽審權保障的「職權命參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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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對第三人沒收之保全處置與起訴記載義務、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法定要件,及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解析】 壹、檢察官於偵查中應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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