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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以合夥之名義詐取乙新臺幣 300 萬元,經乙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諭知有期徒刑 2 年 6 個月,犯罪所得新臺幣 300 萬元沒收,甲對本案罪刑部分不服,合法上訴。請詳附理由說明,上訴審審理範圍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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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當事人僅對「罪刑」或「沒收」提起上訴,應立刻聯想刑法沒收新制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修正。運用三段論法,先點出「上訴不可分原則」及其「特別例外規定」,再將甲僅對罪刑上訴的事實涵攝入第348條第3項,得出沒收部分先行確定、上訴審範圍受限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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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罪刑部分」提起上訴時,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沒收部分」?上訴審之審理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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