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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某甲趁某乙出國期間,竊得乙所有之珠寶一批,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甲所竊得之珠寶。乙回國獲悉後,以該批珠寶為其失竊之物品,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之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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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辨被害人(乙)與「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差異。接著連結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優先原則」(沒收之封堵效應),說明被害人財產無被沒收之危險,故不具備參與沒收程序之適格。最後導出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裁定駁回,並補充被害人正確的權利救濟途徑(如發還扣押物或依第473條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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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對於此類聲請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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